校属各单位:
《湘潭大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湘 潭 大 学
2024年2月5日
湘潭大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
改革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专项资金项目建设按照“聚焦重点、规范管理、突出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加强学校内涵建设,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 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建设、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六个方面内容。
(一)教学平台类项目
主要支持基础课实验室、专业教学实验室和校内专业实践基地等建设。
(二)科研平台类项目
主要支持科研实验室、科研基地、协同创新中心等建设。
(三)实践基地类项目
主要支持实践教学体系、学生开放创新实验(实践)基地、工程训练中心、校地合作平台等建设。
(四)公共服务体系类项目
主要支持主干网络的建设、改造,结点设备改造与核心设备更新,数字化图书馆建设和资源购置、特色数据开发、大型网络教学资源购置及其硬件共享平台建设。
(五)人才队伍类项目
主要支持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师资队伍培训和学术交流,以及科研创新团队建设,不得用于人才的安家费。
(六)重点学科类项目
支持世界一流建设学科、世界一流培育学科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条件建设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按照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中央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第五条 项目报送流程:
(1)各相关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在满足项目开展的前提条件下,合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认真研究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和预期效益,全面客观填写《湘潭大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项目申请书》,经院(部)党政联席会、职能部门处务会研究讨论同意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交至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2)项目初审。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对项目材料的完整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3)专家评审。根据学校办学发展需要,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4)项目审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确定学校年度实施项目。
(5)项目上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汇编学校中央专项资金项目滚动规划文件,将年度实施项目纳入支出规划,由计划财务处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批。
第六条 学校可统筹申报上述六类项目,但单个年度申报的项目类别原则上不超过三类。
第七条 单个项目申报额度原则上不得低于200万元,每个年度申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同一项目不得跨年重复申报。
第三章 项目执行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完成项目审批,下达中央专项资金,各项目所属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并按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
第九条 学校中央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所属单位负有建设、督促、监管等主要领导责任,项目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严格把关。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申报、经费管理、资产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无法继续主持完成项目建设的,由项目所属单位召开院(部)党政联席会、职能部门处务会确定新的项目负责人,并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条 当年因实际拨款额度小于规划额度而未实施的项目可顺延编入下一年规划项目,已编入支出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若遇特殊情况,项目的调整、终止和撤销按以下流程办理:
(1)项目调整。当项目实施内容与原申报内容因实际需要调整时,单个项目调整金额少于30万元的,由申请单位提交书面意见至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会商计划财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单个项目调整金额超30万元的,还需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2)项目终止。当项目申请单位未使用或已使用专项资金,确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项目终止,由申请单位提交书面意见至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汇总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学校同意后将收回未使用的资金。
(3)项目撤销。项目申请单位未使用预拨资金,因故无法完成的项目,由申请单位提交书面意见至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汇总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资金年度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剂。
第十二条 中央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学校加强对中央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对经费使用效益良好的单位,学校将在下一轮项目申报中给予优先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延迟其后续项目的申报。
(一)申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中央专项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中央专项资金;
(三)项目绩效评价情况差;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制,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确保项目绩效,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按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期满需要进行验收。验收采用项目实施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学校组建项目验收小组进入项目实施单位实地验收等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分析。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后,各项目所属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要及时认真开展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主要从项目建设进度及完成情况、建设目标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总结,并将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交至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第十九条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计划财务处、实验室资产与管理处等相关部门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中央专项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